隔代抚养主要指在当前的新生代家庭中,年轻父母因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儿童完全的抚育能力和精力,转而由祖辈高度承担抚育职责的一种现象。近年来,老人将自己子女及子女配偶诉至法院索要“带孙费”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曾审理一起老人起诉子辈要求支付两孙女抚养费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腾乙是滕丙、滕丁的爸爸,滕甲、田某是滕丙、滕丁的爷爷奶奶。2008年,滕乙与前妻协议离婚,女儿滕丙由爸爸滕乙抚养。2014年,滕乙与冯某再婚,2018年生育滕丁。2014年至2022年期间,大孙女滕丙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小孙女滕丁出生后一直随爸爸妈妈共同生活。2022年,爷爷奶奶起诉要求滕乙、冯某支付大孙女滕丙2014年至2022年的住宿、生活费88万余元,支付小孙女滕丁2018年至2021年的生活开销8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滕甲、田某的诉讼请求。并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一方面,两原告数年来帮助照顾两个孙女,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正是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体现,值得褒奖。两被告作为晚辈,对两原告为整个家庭的帮助与付出应当心存感恩。无论两被告间未来的婚姻状况如何,两被告均应尊重两原告为家庭的付出、体谅两原告多年来的辛苦。
另一方面,两原告参与并陪伴两个孙女的成长,在辛苦付出的同时获得了天伦之乐。在两被告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两原告的诉讼行为可能激化矛盾,最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院表示,隔代抚养纠纷的裁判,以自愿帮助为原则、公平补偿为例外。如各方均尽到抚养义务,隔代抚养行为一般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性质不因成年子女婚变而改变,应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如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抚养但拒绝抚养、怠于抚养,此情形已突破了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外)祖父母要求成年子女及子女配偶偿付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