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明确,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明确,2013
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印发,旨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措施包括:
一、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
八、加大查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对非营利组织的收人给予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 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人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 入除外。同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201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 59次常务会决定取消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人优惠的 备案核准,最大限度地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便利。对慈善组织等承受土地、房屋给予免税优惠。比如,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慈善事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 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 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事慈善事业的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房产所有人、土 地使用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 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慈善力量投资老年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 定,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