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一般是没有风险的,不一致也是可以的.原则上以合同签字的债务人为准,有证据证实实际债务人的,名义债务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实际债务人承担责任.
尽管合同上债务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其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其与实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这不影响合同上债务人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抵押自己的财产为债务担保,抵押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
如果第三人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和债务人不是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出借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有什么风险?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学员们应该非常清楚合同上的出借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其实没有什么关系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出借人可以向实际抵押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大家遇到这类问题时,需要理清楚其中的出借人和债务人、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搜索会计知识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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